第六十条

有效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资料,并在应急救援时及时提供。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指定掌握工艺流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有关人员兼职承担专业处置工作,设置辅助应急救援指挥决策的专用资料箱,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并保持完好有效;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处置人员为消防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堵漏、关阀、输转等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