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五十三条有效鼓励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鼓励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灭火器、灭火毯、逃生绳、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