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不得占用、堵塞天井。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禁止燃放孔明灯、荷花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飘移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