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