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实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领域和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时明确管理部门或者协调落实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