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工作。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妇女委员会或者妇女工作委员会,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妇女联合会。支持女性劳动者集中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建立妇女组织。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