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女性未成年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协调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和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根据被害人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情况,提供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救助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