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女性未成年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协调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和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根据被害人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情况,提供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救助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