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会同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