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本省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