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