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