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本省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应用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型器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