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效率控制第二十八条有效对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本省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应用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型器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