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