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