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能够共享的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