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能够共享的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