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