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