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