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保障等工作机制,建立民营经济统计指标监测体系,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辖区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