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社会救助申请进行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确认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状况进行核查的;

(三)隐匿、销毁、篡改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接受、发放、登记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社会救助相关服务的;

(五)经核查不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未按照规定停止救助的;

(六)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