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工作职责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真实材料。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