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专项社会救助/第二节 教育救助第三十二条有效申请教育救助,由学生本人或者学生的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期间的教育救助申请,由就读学校报经主管的教育部门审核、确认;普通高等教育期间的教育救助申请,由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