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灾后自救互救等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