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