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司法救助对象、优抚对象或者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五)重度残疾人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