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二)司法救助对象、优抚对象或者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五)重度残疾人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