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转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