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第十八条有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证有关当事人依法获得刑事法律援助。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