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对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协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