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工作,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