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七条有效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制定本市数据采集责任清单编制规范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结合本机构职能编制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