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向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投诉举报过度采集个人信息、非法处理或者非法交易数据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