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警、响应、支援处理和事后恢复等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网信、公安、数据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