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相关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