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投入数据、劳动、技术等要素的,依法享有与其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收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