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直升机、通用飞机、滑翔机、热气球、飞艇等从事通用航空及相关活动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规章;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