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及其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内遵守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风貌的民宅、祠堂、庙宇、牌坊、书院、名人故居等建筑。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