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