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二)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五)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六)擅离职守;(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