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将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总体方案,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