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弘扬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七一”、国庆节、清明节、烈士纪念日以及淮海战役胜利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淮海战役纪念活动。鼓励在淮海战役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参观学习、缅怀纪念、入党入团入队仪式、主题党日、现场党课等活动。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