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淮海战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向社会公布,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移动淮海战役红色物质资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其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污损、占用、破坏相关设施,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破坏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安全、历史风貌和环境的生产经营、休闲娱乐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