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