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站(场)等道路运输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乡村道路客运,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