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道路运输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