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