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班线客运的经营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高速公路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六年;

(二)其他道路的省际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五年,省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四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