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权、投诉协调机制,及时督促、协调、处理企业、投资者等反映的诉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