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十一条未标注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本决定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上述两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修改、废止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