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六十六条有效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