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