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